病历复印制度
时间:2016-07-18 17:14:42    点击数:0

一,根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二、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        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        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        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        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子以协助。
三、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四、病案室复印病历须经审批后,方可复印。